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甘肃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83号)和酒泉市统计局2024年统计公报,现将我市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上限
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4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核定。酒泉市统计局公布2024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4986元,月平均工资为8748.83元。按照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2025年我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6246.49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83号)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2025年我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2020元(玉门油田分中心参照肃州区标准执行);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1960元。
二、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
(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可在10%~24%之间自主选择偶数确定。
(二)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上限调整为6300元,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下限为202元(玉门油田分中心参照肃州区标准执行),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下限为196元。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
根据《酒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管理办法》规定,2025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所在县(市、区)单位缴存职工标准执行。
四、新开户的中央、省驻酒单位缴存基数
新开户的中央、省驻酒单位(工资由中央、省级统筹)经上级单位批复后,缴存基数上限可参照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2025年标准执行,即: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8422.24元,月缴存额不得超过6822元;缴存基数下限参照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6年6月30日废止。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来源: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