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
书证:
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物证:
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视听资料:
包括视觉资料(如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等)、听觉资料(如唱片、录音带等)和声像资料(如音像资料)。
电子数据:
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案件证据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据库记录等。
证人证言:
指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述,且证人需当庭作证。
鉴定意见:
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
勘验笔录:
指审判人员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类型与民事诉讼基本一致,但可能还包括其他特定类型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此外,根据具体案件性质和诉讼请求的不同,当事人还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例如: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明、主体登记资料等。
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如合同、收据、借据等。
证明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
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