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缺席,仲裁庭会依据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进行缺席裁决。以下是缺席裁决的一般程序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缺席
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此时,仲裁程序可能不再继续针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理。
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查明的事实继续审理案件。例如,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仲裁庭可能会对反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缺席
如果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缺席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缺席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程序要求
仲裁庭在作出缺席裁决时,必须认真审查到庭一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核实其真实性,并在裁决书中明确说明缺席方的情况以及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仲裁机关作出缺席裁决后,必须向缺席一方送达裁决书。缺席裁决对缺席方来说等于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缺席,仲裁庭都会依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裁决,并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缺席一方在接到裁决书后,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