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结婚单身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步骤如下:
准备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
户口簿原件。
2张2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
选择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如果户口在镇上或村里,可以到县里民政局办理;如果在市区,则去市里民政局办理。
提交申请
携带上述材料到婚姻登记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说明需要证明的婚姻状况(例如:未婚、离异等)。
审核与办理
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会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身证明)。
注意事项
单身证明的时效性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如果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某些部门可能要求提供其他额外材料,建议在办理前先电话确认所需材料。
根据最新规定,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除非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台公证事项和某些国家的公证事项。因此,在办理单身证明前,请务必确认当地民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